首頁 一國兩制

政治

黃之鋒在服刑期間再次被捕:象徵「一國兩制」徹底破產

原本,黃之鋒可以在2027年1月左右刑滿出獄。經過接近五年的牢獄生活,他理應有機會重獲自由,回到社會。然而,在2025年6月6日,當他仍在監獄服刑期間,港府卻再度對他提出新一輪《港區國安法》控罪,指其涉嫌與外國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安全。根據控罪內容,當局指他在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與流亡英國的羅冠聰等人有聯繫。若今次再被定罪,他面臨的將不再是數年刑期,而是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的沉重懲罰。這意味著:即使他服完現時的56個月刑期,也可能永遠不得釋放。2025年6月6日,香港民主運動領袖黃之鋒在已經服刑接近五年之際,竟在監獄內被再次以《港區國安法》拘捕,罪名為「勾結外國勢力」及「危害國家安全」。據報此案涉及他在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與流亡英國的羅冠聰等人有聯繫。雖然當局聲稱此為「新罪行」,技術上或不屬於「一罪不能兩審」,但這種「加控再加控」的司法操作,本質上等同對政治異見者進行制度性消聲。筆者認識黃之鋒已有十三年,早於2012年他仍是中學生、領導「學民思潮」發起反對德育及國民教育運動時,我已留意這位有為青年的出現。他當年雖年紀輕輕,卻有清晰的思路和不凡的膽識;無論面對政府還是傳媒,他的應對都展現出難得的禮貌與成熟。我親眼見證他由一位中學生,成長為具有國際聲望的民主運動代表人物。今日,政權竟要將這位年輕人長期囚禁於黑牢,作為一個警示與懲罰的象徵,這實在令人悲痛與震怒。黃之鋒自2020年底被判入獄,現正服刑中,原定最早於2027年初可獲釋。但如今當局再以《國安法》新罪名加控,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這並非為了追求「法律正義」,而是赤裸裸的政治目的:確保他永不獲釋,讓他永遠消失於公共視野中。表面合法,實質為政治打壓根據普通法傳統,「一罪不能兩審」(double jeopardy)是刑事程序中重要保障,防止一個人因同一罪行被多次起訴或審判。但今次當局則以「新罪名」落案,據悉可能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模糊罪名,而這些所謂「新罪」,實際上與黃之鋒以往的公開言論、國際遊說或民間抗爭活動有關。這說明《國安法》已被當權者當作「滾動式清算」工具,為了達至長期關押政治異見者的目的,不惜在原有定罪之外,層層加控、反覆起訴。此舉的終極目標,是確保黃之鋒永遠不會獲釋。本應快出獄,卻或將終身監禁黃之鋒自2020年年底被羈押至今,差不多已服刑五年,理論上本可於未來一兩年內出獄。但如今被控《國安法》新罪,一旦罪成,刑期最重可判終身監禁。這不是司法公義,而是政治計算。當局深知黃之鋒具備國際影響力,其聲音可引發香港甚至國際社會的共鳴。他的自由對極權政權而言,是戰略風險。因此,剝奪其未來、削弱其象徵力量,成為政權的首要目標。結局會否如班禪喇嘛?更令人心寒的是:黃之鋒的命運,或許會步入十一世班禪喇嘛的後塵。班禪喇嘛於1995年被中共帶走,至今行蹤不明,成為全球最年輕的良心犯之一。黃之鋒未必會被「人間蒸發」,但其人格與信念正被制度慢慢消音、抹殺,目的就是讓他成為無聲的囚徒,被世界遺忘。「一國兩制」徹底破產今次再度拘捕黃之鋒,不但是對個人的殘酷迫害,更是一個體制崩潰的標記。香港曾被允諾享有高度自治、言論與司法自由,但在《國安法》與政治清算之下,法律不再保障正義,而是成為權力的工具。這是一宗駭人聽聞的事件。是自由香港步向極權深淵的悲哀見證。黃之鋒不是單一受害者,而是象徵整個世代的希望與失落。

錢志健

6 天前

黃之鋒在服刑期間再次被捕:象徵「一國兩制」徹底破產

一國兩制1.0就是捍衛自由———「一國兩制」過時了嗎?

經過過去二十八年的蹂躪及中港政府的無限曲解,很多人認為一個兩制及基本法已經過時並聲譽破產了,以後香港的發展只能在港獨及併入大陸兩個極端中二選一。我們認為要捍衛香港自由無須走向極端的獨立,只需重返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初衷並加入或強調收改其中兩三條條例即可。有這種極端想法的同路人其實也不無道理。很多東西原義是好的,卻被摧殘得不可修復或只少公關上不宜再提。立場法會功能組別便是一例。功能組別的原意是讓立法會有不同職業的代表,比起地區直選更能反映各行各業的情況及意見。彭定康的新九組便是讓所有屬於某職業的人也有權利投票該職業的代表,結果令各行業在立法會皆有其代議仕。但隨着後來共產黨將功能組別的選民基礎大幅縮小至公司票及行業內小數既利益者的票,功能組別便公關破產了。有龐大選民基礎的功能組別不再被考慮,整個功能組別被打成是反民主、既得利益的代名詞,確立了地區直選才是立法機關民主化的道路,即便功能組別若被善用可能能達到更佳的民主效果。一國兩制便是陷入了這種公關危機。基本法因多年的曲解、一國兩制經歷過去幾次的失敗讓很多人認為一國兩制已經破產更甚是從來只是一個騙局。我們之所以不這樣看除了因為獨立或併入皆是極端選項,重返一國兩制初心及嚴受基本法才是最能平衡各方利益並為香港帶來最大自由的選項。首先基本法本來是一本挺自由、司法獨立及各種自由包括言論自由的憲法。裡面除了有大量保障人權的條例外,更重要的是確立了香港的半獨立地位,也就是除了外交、軍事外的事務皆由特區自己決定(包括普選問題)。只是中央不停在基本法上潛建釋法並忽略執行其保障人權的條款,才會使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聲譽如此狼藉。另外,我們也考慮到獨立雖是最能保障香港自身利益的選項,但它只是一個留於空談、缺乏現實基礎的理想主義產物。且看台灣,其有美國長期支持,並有台海天險可收,更己脫離中國大陸統治接近八十年,也未能宣報獨來。相反香港獨立的選項不要說中共必然打壓,甚至西方民主社會也勸喻香港不要走獨立之路。我們可以負責任地說返回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初心才是對香港自由民主經濟獨立的最佳保障。這不是回頭路————因為根本從未好好實施過,也不是過時————而是最適未來香港民主自由的起點。就好像最近李嘉誠賣巴拿馬運河貨櫃碼頭的爭議,基本法原本已確立了私有產權:香港基本法對財產權的保護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條文:第六條:這條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在不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下,香港有權根據自身的法律制度保障私人財產。具體來說,這意味著香港可以自行立法來保護財產權,並且無論是對物權還是對債權,都應該依法保障。第105條:這條文規定了香港特區要保護私人財產的權利,包括合法的財產不會被非法侵占,並且禁止徵收財產,除非是基於公共需要且按法定程序進行賠償。具體來說,第105條中指出:香港特區應保護財產權,禁止對財產的非法侵害。在徵收財產的情況下,必須符合合理和必要的公共目的,並且要按公正的賠償標準支付賠償。第16條:該條文對香港特區的立法權進行規定,允許香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立法,但其立法過程和內容不得違反基本法的要求,包括對財產權的保護。簡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中的第6條和第105條是主要保障財產權的條文,強調了對私人財產的尊重、保護,以及徵收財產的必要程序和賠償要求。以上由AI產生的基本法條款基本上就兩個原則:1)禁止對財產的非法侵害。也就是說產權上的擁有權、轉移權、及收入權需受保護。2)即使以國家安全為由徵用或破壞私有財產,也需有必要程序(例如通過法院)及等額賠償(以此例來說就是那千多億港元的對價)所以其實基本法或一國兩制1.0皆能保障李嘉誠在此交易的權利。只是政府及中央網顧基本法,強行影響這個商業決定。至於防止中央再曲解潛建基本法,我們認為加入或重新強調兩三條條款即可:1) 基本法以香港的兩個官方語言————英語及繁體字寫成,若中英版本有所不同,則以英文版本為準。2) 人大釋法只限於外交及軍事層面,並只能由終審法院法官呈請人大釋法,人大及香港行政、立法機關皆不能單方面呈請或執行人大釋法。3) 與世界各地的憲法一樣,基本法僅用於限制及闡釋政府權力,不存在公民或任何法人違反基本法的情況。*黃色部份以Chatgpt4寫成

Red Pill Editorial Team

2 個月前

一國兩制1.0就是捍衛自由———「一國兩制」過時了嗎?

版權所有 ©2025 炮台山媒體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