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國兩制
经过过去二十八年的蹂躏及中港政府的无限曲解,很多人认为一国两制及基本法已经过时并声誉破产了,以后香港的发展只能在港独及并入大陆两个极端中二选一。我们认为要捍卫香港自由无须走向极端的独立,只需重返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初衷并加入或强调收改其中两三条条例即可。有这种极端想法的同路人其实也不无道理。很多东西原义是好的,却被摧残得不可修复或只少公关上不宜再提。立场法会功能组别便是一例。功能组别的原意是让立法会有不同职业的代表,比起地区直选更能反映各行各业的情况及意见。彭定康的新九组便是让所有属于某职业的人也有权利投票该职业的代表,结果令各行业在立法会皆有其代议仕。但随着后来共产党将功能组别的选民基础大幅缩小至公司票及行业内小数既利益者的票,功能组别便公关破产了。有庞大选民基础的功能组别不再被考虑,整个功能组别被打成是反民主、既得利益的代名词,确立了地区直选才是立法机关民主化的道路,即便功能组别若被善用可能能达到更佳的民主效果。一国两制便是陷入了这种公关危机。基本法因多年的曲解、一国两制经历过去几次的失败让很多人认为一国两制已经破产更甚是从来只是一个骗局。我们之所以不这样看除了因为独立或并入皆是极端选项,重返一国两制初心及严受基本法才是最能平衡各方利益并为香港带来最大自由的选项。首先基本法本来是一本挺自由、司法独立及各种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的宪法。里面除了有大量保障人权的条例外,更重要的是确立了香港的半独立地位,也就是除了外交、军事外的事务皆由特区自己决定(包括普选问题)。只是中央不停在基本法上潜建释法并忽略执行其保障人权的条款,才会使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声誉如此狼藉。另外,我们也考虑到独立虽是最能保障香港自身利益的选项,但它只是一个留于空谈、缺乏现实基础的理想主义产物。且看台湾,其有美国长期支持,并有台海天险可收,更己脱离中国大陆统治接近八十年,也未能宣报独来。相反香港独立的选项不要说中共必然打压,甚至西方民主社会也劝喻香港不要走独立之路。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返回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初心才是对香港自由民主经济独立的最佳保障。这不是回头路————因为根本从未好好实施过,也不是过时————而是最适未来香港民主自由的起点。就好像最近李嘉诚卖巴拿马运河货柜码头的争议,基本法原本已确立了私有产权:香港基本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条文:第六条:这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在不违反基本法的情况下,香港有权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保障私人财产。具体来说,这意味着香港可以自行立法来保护财产权,并且无论是对物权还是对债权,都应该依法保障。第105条:这条文规定了香港特区要保护私人财产的权利,包括合法的财产不会被非法侵占,并且禁止征收财产,除非是基于公共需要且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具体来说,第105条中指出:香港特区应保护财产权,禁止对财产的非法侵害。在征收财产的情况下,必须符合合理和必要的公共目的,并且要按公正的赔偿标准支付赔偿。第16条:该条文对香港特区的立法权进行规定,允许香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立法,但其立法过程和内容不得违反基本法的要求,包括对财产权的保护。简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中的第6条和第105条是主要保障财产权的条文,强调了对私人财产的尊重、保护,以及征收财产的必要程序和赔偿要求。以上由AI产生的基本法条款基本上就两个原则:1)禁止对财产的非法侵害。也就是说产权上的拥有权、转移权、及收入权需受保护。2)即使以国家安全为由征用或破坏私有财产,也需有必要程序(例如通过法院)及等额赔偿(以此例来说就是那千多亿港元的对价)所以其实基本法或一国两制1.0皆能保障李嘉诚在此交易的权利。只是政府及中央网顾基本法,强行影响这个商业决定。至于防止中央再曲解潜建基本法,我们认为加入或重新强调两三条条款即可:1) 基本法以香港的两个官方语言————英语及繁体字写成,若中英版本有所不同,则以英文版本为准。2) 人大释法只限于外交及军事层面,并只能由终审法院法官呈请人大释法,人大及香港行政、立法机关皆不能单方面呈请或执行人大释法。3) 与世界各地的宪法一样,基本法仅用于限制及阐释政府权力,不存在公民或任何法人违反基本法的情况。*黄色部份以Chatgpt4写成
Red Pill Editorial Team
4个月前
原本,黄之锋可以在2027年1月左右刑满出狱。经过接近五年的牢狱生活,他理应有机会重获自由,回到社会。然而,在2025年6月6日,当他仍在监狱服刑期间,港府却再度对他提出新一轮《港区国安法》控罪,指其涉嫌与外国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根据控罪内容,当局指他在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与流亡英国的罗冠聪等人有联系。若今次再被定罪,他面临的将不再是数年刑期,而是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的沉重惩罚。这意味着:即使他服完现时的56个月刑期,也可能永远不得释放。2025年6月6日,香港民主运动领袖黄之锋在已经服刑接近五年之际,竟在监狱内被再次以《港区国安法》拘捕,罪名为「勾结外国势力」及「危害国家安全」。据报此案涉及他在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与流亡英国的罗冠聪等人有联系。虽然当局声称此为「新罪行」,技术上或不属于「一罪不能两审」,但这种「加控再加控」的司法操作,本质上等同对政治异见者进行制度性消声。笔者认识黄之锋已有十三年,早于2012年他仍是中学生、领导「学民思潮」发起反对德育及国民教育运动时,我已留意这位有为青年的出现。他当年虽年纪轻轻,却有清晰的思路和不凡的胆识;无论面对政府还是传媒,他的应对都展现出难得的礼貌与成熟。我亲眼见证他由一位中学生,成长为具有国际声望的民主运动代表人物。今日,政权竟要将这位年轻人长期囚禁于黑牢,作为一个警示与惩罚的象征,这实在令人悲痛与震怒。黄之锋自2020年底被判入狱,现正服刑中,原定最早于2027年初可获释。但如今当局再以《国安法》新罪名加控,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终身监禁。这并非为了追求「法律正义」,而是赤裸裸的政治目的:确保他永不获释,让他永远消失于公共视野中。表面合法,实质为政治打压根据普通法传统,「一罪不能两审」(double jeopardy)是刑事程序中重要保障,防止一个人因同一罪行被多次起诉或审判。但今次当局则以「新罪名」落案,据悉可能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模糊罪名,而这些所谓「新罪」,实际上与黄之锋以往的公开言论、国际游说或民间抗争活动有关。这说明《国安法》已被当权者当作「滚动式清算」工具,为了达至长期关押政治异见者的目的,不惜在原有定罪之外,层层加控、反覆起诉。此举的终极目标,是确保黄之锋永远不会获释。本应快出狱,却或将终身监禁黄之锋自2020年年底被羁押至今,差不多已服刑五年,理论上本可于未来一两年内出狱。但如今被控《国安法》新罪,一旦罪成,刑期最重可判终身监禁。这不是司法公义,而是政治计算。当局深知黄之锋具备国际影响力,其声音可引发香港甚至国际社会的共鸣。他的自由对极权政权而言,是战略风险。因此,剥夺其未来、削弱其象征力量,成为政权的首要目标。结局会否如班禅喇嘛?更令人心寒的是:黄之锋的命运,或许会步入十一世班禅喇嘛的后尘。班禅喇嘛于1995年被中共带走,至今行踪不明,成为全球最年轻的良心犯之一。黄之锋未必会被「人间蒸发」,但其人格与信念正被制度慢慢消音、抹杀,目的就是让他成为无声的囚徒,被世界遗忘。「一国两制」彻底破产今次再度拘捕黄之锋,不但是对个人的残酷迫害,更是一个体制崩溃的标记。香港曾被允诺享有高度自治、言论与司法自由,但在《国安法》与政治清算之下,法律不再保障正义,而是成为权力的工具。这是一宗骇人听闻的事件。是自由香港步向极权深渊的悲哀见证。黄之锋不是单一受害者,而是象征整个世代的希望与失落。
錢志健
2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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