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治 一国两制1.0就是捍卫自由———「一国两制」过时了吗?
Red Pill Editorial Team
发布于 4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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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过去二十八年的蹂躏及中港政府的无限曲解,很多人认为一国两制及基本法已经过时并声誉破产了,以后香港的发展只能在港独及并入大陆两个极端中二选一。我们认为要捍卫香港自由无须走向极端的独立,只需重返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初衷并加入或强调收改其中两三条条例即可。
有这种极端想法的同路人其实也不无道理。很多东西原义是好的,却被摧残得不可修复或只少公关上不宜再提。立场法会功能组别便是一例。功能组别的原意是让立法会有不同职业的代表,比起地区直选更能反映各行各业的情况及意见。彭定康的新九组便是让所有属于某职业的人也有权利投票该职业的代表,结果令各行业在立法会皆有其代议仕。但随着后来共产党将功能组别的选民基础大幅缩小至公司票及行业内小数既利益者的票,功能组别便公关破产了。有庞大选民基础的功能组别不再被考虑,整个功能组别被打成是反民主、既得利益的代名词,确立了地区直选才是立法机关民主化的道路,即便功能组别若被善用可能能达到更佳的民主效果。
一国两制便是陷入了这种公关危机。基本法因多年的曲解、一国两制经历过去几次的失败让很多人认为一国两制已经破产更甚是从来只是一个骗局。我们之所以不这样看除了因为独立或并入皆是极端选项,重返一国两制初心及严受基本法才是最能平衡各方利益并为香港带来最大自由的选项。
首先基本法本来是一本挺自由、司法独立及各种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的宪法。里面除了有大量保障人权的条例外,更重要的是确立了香港的半独立地位,也就是除了外交、军事外的事务皆由特区自己决定(包括普选问题)。只是中央不停在基本法上潜建释法并忽略执行其保障人权的条款,才会使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声誉如此狼藉。
另外,我们也考虑到独立虽是最能保障香港自身利益的选项,但它只是一个留于空谈、缺乏现实基础的理想主义产物。且看台湾,其有美国长期支持,并有台海天险可收,更己脱离中国大陆统治接近八十年,也未能宣报独来。相反香港独立的选项不要说中共必然打压,甚至西方民主社会也劝喻香港不要走独立之路。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返回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初心才是对香港自由民主经济独立的最佳保障。这不是回头路————因为根本从未好好实施过,也不是过时————而是最适未来香港民主自由的起点。
就好像最近李嘉诚卖巴拿马运河货柜码头的争议,基本法原本已确立了私有产权:
香港基本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条文:
第六条:这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在不违反基本法的情况下,香港有权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保障私人财产。具体来说,这意味着香港可以自行立法来保护财产权,并且无论是对物权还是对债权,都应该依法保障。
第105条:这条文规定了香港特区要保护私人财产的权利,包括合法的财产不会被非法侵占,并且禁止征收财产,除非是基于公共需要且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具体来说,第105条中指出:
香港特区应保护财产权,禁止对财产的非法侵害。
在征收财产的情况下,必须符合合理和必要的公共目的,并且要按公正的赔偿标准支付赔偿。
第16条:该条文对香港特区的立法权进行规定,允许香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立法,但其立法过程和内容不得违反基本法的要求,包括对财产权的保护。
简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中的第6条和第105条是主要保障财产权的条文,强调了对私人财产的尊重、保护,以及征收财产的必要程序和赔偿要求。
以上由AI产生的基本法条款基本上就两个原则:1)禁止对财产的非法侵害。也就是说产权上的拥有权、转移权、及收入权需受保护。2)即使以国家安全为由征用或破坏私有财产,也需有必要程序(例如通过法院)及等额赔偿(以此例来说就是那千多亿港元的对价)所以其实基本法或一国两制1.0皆能保障李嘉诚在此交易的权利。只是政府及中央网顾基本法,强行影响这个商业决定。
至于防止中央再曲解潜建基本法,我们认为加入或重新强调两三条条款即可:
1) 基本法以香港的两个官方语言————英语及繁体字写成,若中英版本有所不同,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2) 人大释法只限于外交及军事层面,并只能由终审法院法官呈请人大释法,人大及香港行政、立法机关皆不能单方面呈请或执行人大释法。
3) 与世界各地的宪法一样,基本法仅用于限制及阐释政府权力,不存在公民或任何法人违反基本法的情况。
*黄色部份以Chatgpt4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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